施行近 14 年的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》或将退出历史舞台。《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,办法施行后央行公告〔2012〕第 12 号同时废止。这不只是换了一套监管术语,而是对受理责任、商户管理、清算路径、线上渠道与风险监测的全面改造。
预付卡机构可以借助技术和服务商,但不能把商户、数据、资金和风险责任一并外包。
左侧为本轮改造的六个方向,右侧为延续保留的规则边界。
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完整的受理机构制度安排,要求预付卡支付机构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,自行签约和管理特约商户。自营要求从"不低于 70%"提升至全量。
首次明确预付卡可采用实体介质或电子数据形式。实体卡信息可记载于卡面,也可通过网络链接、条码展示;虚拟卡须通过官网、APP 持续展示卡片信息并提供查询。
但原则上仍应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。只有公共交通领域的小额便民需求可走自营网络平台,且须同时满足:单张卡 ≤200 元、付款人实名、同一付款人线上购买充值年累计 ≤1 万元、资金仅用于公共交通、不超出许可地域、平台独立运营且机构享有完整数据权限。
要求支付指令完整、一致、可跟踪稽核、不可篡改,并确保资金划转事项真实、合规。商户收款账户原则上应为同名单位银行账户;同一品牌连锁、集团化管理的可使用指定集团单位账户;个体工商户可使用同名个人银行账户。
引入"了解你的客户"原则:审核身份材料、现场核实并拍照,确保商户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许可经营地域内;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和检查制度,按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理措施,对受理行为持续检查、评估和管理。受理终端之外,网络支付接口也被纳入。
机构必须能够证明:商户是谁、在哪里经营、为什么可以收款、资金结算到哪里、接口由谁控制、交易是否真实。
业务名称虽变为"储值账户运营Ⅱ类",基本边界并未放松:限额保留、禁止信用卡购卡充值、资金不得提现或转入银行账户及他机构支付账户。新增单笔支付 1 万元上限。同时持有Ⅰ类许可的机构,预付卡仍可向本机构实名支付账户充值,同一客户年累计 5000 元,但余额须单独管理且只能用于本机构自主受理的消费交易。
单设法律责任一章,逐条对应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处罚条款。分类列入责任清单的情形包括:未落实限额、实名、充值、赎回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;系统技术不符合要求;销售和充值资金未进入备付金账户;商户尽调、结算、风险评级和监测不到位;核心业务违规委托第三方;超出许可地域经营。
还可能适用《条例》第五十五条,追究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——风险责任不再只停留在机构层面。
对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机构而言,接下来真正需要盘点的不只是牌照能否续展。